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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原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8月7日起执行。2021年6月21日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琼商消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商务厅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场监测内贸统计工作的资金,主要用于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商务部应急商品管理系统、商务部信息泵采集分析系统、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海南省生活必需品及农产品流通系统等6个数据报送系统和省级重点联系样本企业以及因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事件需启动日监测的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工作补助。
第三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和资金拨付,配合省商务厅做好监管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对承担统计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的信息员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信息泵系统维护给予适当补助,提升信息采集智能化水平。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统计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含委托的培训)。
(四)其他涉及市场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拨付执行标准
(一)根据商务部监测系统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承担不同类别报表任务的信息员分别给予补助。
1.对承担日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补助。
2.对承担商务部要求启动日报任务的信息员,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给予每人每日200元补助,其他时间段按第1条标准给予补助。
3.对承担信息泵日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4.对承担周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助。
5.对承担旬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360元补助。
6.对承担月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
7.对承担季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季300元补助。
8.对承担年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年300元补助。
对同一监测系统内同一样本企业承担两个及以上报表的信息员,以及对同时承担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和海南省生活必需品及农产品流通系统报表的信息员,只拨付一次补助,按照最高补助项拨付(商务部要求启动节假日日报任务除外)。
(二)信息泵企业的系统维护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市场监测信息报送考评标准
根据《重要商品市场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调查制度》《海南省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监测报表管理制度》规定,制定考评标准,一张报表一分制,迟报一次扣0.2分,未报、空报不得分。
(一)日报报送分值低于15分的监测样本企业,不发当月补助;日报报送分值大于或等于28分的监测样本企业,发当月全额补助;日报报送分值大于或等于15分且小于28分,按照平均每天补助标准折算减扣当月补助。
(二)当月周报报送次数为4次的(为5次的)分值低于2分(3分)的监测样本企业,不发当月补助;当月周报报送次数为4次的(为5次的)分值大于或等于3.8分(4.8分)的监测样本企业,发当月全额补助;当月周报报送次数为4次的(为5次的)分值大于或等于2分(3分)且小于3.8分(4.8分),按照平均每周补助标准折算减扣当月补助。
(三)旬报报送分值达到3分的监测样本企业,将给予全额补助;报送分值低于2分的监测样本企业,不发当月补助;大于或等于2分,按照平均每旬补助标准折算减扣当月补助。
(四)月报、季报、年报报送分值达到1分的监测样本企业,将给予全额补助;报送分值低于1分,不发放补助。
(五)信息泵企业年度报送率达到95%及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报送率为80%-95%(不含95%)的,按年度实际报送率折算给予补助;报送率80%以下(不含80%)的,不发当年补助。
第七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资金拨付执行标准,根据商务部应急商品管理系统、商务部信息泵采集分析系统、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海南省生活必需品及农产品流通系统等4个数据报送系统、省级重点联系样本企业以及因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事件需启动日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情况,审核确定信息员应发放的补助资金,填写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将资金拨付样本企业信息员。
(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拨付执行标准,根据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情况,审核确定信息员应发放的补助资金,填写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提供至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复核,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将资金拨付样本企业信息员。
拨付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实施。样本企业需提供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信息员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手机等有关信息,以便检查核实。
第八条样本企业及信息员选取标准及程序
(一)样本企业选取标准及程序
1.选取的样本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条标准:
(1)具有较强代表性,经营持续稳定,能够有效反映当地市场运行情况。
(2)企业具备通过网络直报数据的条件和能力,所安排的数据填报信息员熟悉市场监测制度基本要求。
(3)企业开展市场监测工作积极性高,信息员熟悉监测制度,工作认真负责。
2.选取程序
(1)采取市县(区)商务部门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企业自行申请等多种方式选取样本企业。
(2)根据样本企业选取标准,由省商务厅对申报的样本企业进行选定。
(3)对数据报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未达到选取标准的企业,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调整情况说明,报省商务厅进行调整、备案。
(二)信息员选取标准及程序
1.选取标准
(1)选取对待工作认真严谨、责任心强、积极主动的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
(2)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且能够熟练使用网络完成数据报送工作的工作人员。
(3)在符合以上两条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财务工作人员。
2.选取程序
样本企业在经营场所内选取1名专门负责报送工作的信息员,并将信息员的职务、九游会登陆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属地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评。
第十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表彰奖励为名发放现金、商业预付卡等。
第十二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市场监测资金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归档文件内容包括:申请资金预算有关文件、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材料、样本企业及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文件。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归档文件内容包括:发放信息员补助资金文件、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信息员补助资金文件、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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