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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对原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商消规〔2020〕1号)进行修订,形成《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献计献策,多提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2021年2月27日。
联系人:柯娟,联系电话:0898-65256540,邮箱:974290685@qq.com.
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商务厅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
《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场监测内贸统计工作的资金,主要用于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商务部应急商品管理系统、商务部信息泵采集分析系统、海南商贸流通发展平台农产品流通子系统、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等6个数据报送系统、省级重点联系样本企业以及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达到省级一级响应事件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工作补助。
第三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职责管理。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突发省级一级响应事件监测数据报送任务,未列入当年预算的,经审核,追加监测资金。
第四条 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对承担统计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的信息员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信息泵系统安装、维护给予适当补助,提升信息采
集智能化水平,重点支持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信息泵设备进行更新。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统计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含委托的培训)。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可参照执行。
(四)对承担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达到省级一级响应事件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样本企业的信息员给予适当补助。
(五)其他涉及市场监测数据报送任务的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测项目资金拨付执行标准
(一)根据商务部监测系统报表制度和《海南省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监测报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承担不同类别报表任务的信息员分别给予补助。
1.对承担日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补助。
2.对承担黄金周日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日200元补助。
3.对承担信息泵日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4.对承担周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助。
5.对承担月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
6.对承担季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季300元补助。
7.对承担年报任务的信息员给予每人每年300元补助。
8.对承担省级一级响应事件任务的信息员补助给予每人每
月800元补助。
对同一监测系统内承担两个及以上报表的信息员,只拨付一次补助,按照最高补助项拨付。
(二)对新增信息泵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信息泵初装补助,其中信息泵企业3万元、承接信息泵安装任务的单位2万元;信息泵企业的系统维护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信息泵报送设备使用满5年的企业,更新报送设备,按照每家企业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补助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现行培训标准据实补助。
第六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达市场监测项目资金后,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文件。
(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按照资金拨付执行标准,根据商务部应急商品管理系统、商务部信息泵采集分析系统、海南商贸流通发展平台农产品流通子系统、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等4个数据报送系统、省级重点联系样本企业以及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达到省级一级响应的事件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情况,审核确定信息员应发放的补助资金,填写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经省商务厅核准后,将资金拨付样本企业信息员。
(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拨付执行标准,根据商务
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商贸流通业统计分析系统样本企业信息员报送情况,审核确定信息员应发放的补助资金,填写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提供至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经省商务厅核准后,将资金拨付样本企业信息员。
拨付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实施。样本企业需提供公司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信息员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手机等有关信息,以便检查核实。
第七条样本企业及信息员选取标准及程序
(一)样本企业选取标准及程序
1.选取的样本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条标准:
(1)选取诚信可靠、经营稳定、业绩良好、同意配合开展市场监测工作的企业。优先选择行业或地域内的龙头企业、行业或地域内销售规模居前或具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发展新型业态企业。
(2)具备报表制度中监测品种的企业。
(3)经营达2年以上且经营稳定的企业。
(4)对于失信企业,将取消样本企业资格。
2.选取程序
(1)采取市县(区)商务部门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企业自行申请等多种方式选取样本企业。
(2)根据样本企业选取标准,由省商务厅对申报的样本企业进行选定。
(3)对数据报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未达到选取标准的企业,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调整情况说明,报省商务厅进行调整、备案。
(二)信息员选取标准及程序
1.选取标准
(1)选取对待工作认真严谨、责任心强、积极主动的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员。
(2)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且能够熟练使用网络完成数据报送工作的工作人员。
(3)在符合以上两条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财务工作人员。
(4)对于失信个人,将取消信息员资格。
2.选取程序
样本企业在经营场所内选取1名专门负责报送工作的信息员,并将信息员的职务、九游会登陆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属地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表彰奖励为名发放现金、商业预付卡等。
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市场监测资金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归档文件内容包括:申请资金预算有关文件、海南省市场监测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材料、样本企业及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文件。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归档文件内容包括:发放信息员补助资金文件、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信息员补助资金文件、信息员报送情况汇总表、信息员补助资金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监测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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