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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省商务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厅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发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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